1.被计入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
各级人民法院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向征信机构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2.限制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⑥旅游、度假
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⑨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