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对象可以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同时符合多项优待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不重复享受。
(一)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10%:
1.60周岁以上,不满80周岁的老年人;
2.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单独生活的居民;
4.归侨居民;
5.退役军人。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保障金。
(二)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20%:
1.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
3.独生子女死亡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
4.幼儿园学童、在校就读的高中生和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保障金。
(三)低保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00%发放低保金。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人数)+特定对象保障金。
(四)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30%发放低保金:
1.患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门诊特定项目或者门诊大病病种的人员,以及艾滋病感染者;
2. 区级民政部门(街镇)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人数)+特定对象保障金。
(五)低保家庭中的军转干部和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单人保对象,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00%发放低保金,不享受低保家庭中特定对象的增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