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安排
(一)申请(2024年9月9日-2024年9月22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受理点,申请时间截止或申请家庭数量达到认购户型数量的1.5倍停止受理申请。
(二)资格审核(2024年9月23日-2024年10月12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公示在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期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申请时间登记为轮候对象。
(三)摇号(2024年10月15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并邀请公证人员和申请家庭代表(随机抽取)等参加,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
(四)选房(2024年10月18日-2024年10月22日)。配售单位组织配售对象按选房顺序和准购户型进行选房,并签订认购协议、交纳定金,视为选房成功。
(五)签订购房合同(2024年10月23日-2024年10月31日)。购房人与项目配售单位办理购房合同签订手续,按规定交纳购房款。
申请家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选房、签订认购协议、签订购房合同的或者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交购房款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按选房顺序号顺延选房。如本批次所有房源全部签订购房合同并缴交购房款,则该项目配售完毕。
其他事项
(一)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因离开本市等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回购(购房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回购价格由政府按照原销售价格并考虑折旧、利率等因素确定,回购价格不考虑购房家庭自行装修相关费用。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持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物业维修资金。
(四)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持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等要件,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签订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中标注明确的限制条件内容,在不动产证附记栏进行注记。
(五)申请家庭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申购资格,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并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收取自交付之日起至退出之日期间的租金,该家庭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六)保障家庭有擅自转让、抵押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并收取擅自转让、抵押期间的租金,该家庭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