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在宜昌区域内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二手房)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购房所在地的宜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或县市区营业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借款人是指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其中1人为主借款人)。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只能为夫妻、父母及成年子女。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提升进城农村居民保障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4〕5号)、《关于提升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24〕9号)、《宜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宜房公发〔2024〕9号)、《宜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宜房公发〔2024〕9号)。贷款条件(一)借款人购买的住房(二手房)应在宜昌区域内。
(二)主借款人年龄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即一般为男性18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之间、女性18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借款人年龄应在18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主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村居民及将搬迁补偿款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个人缴存状态正常。
2.必须为购房人。
3.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须在宜昌区域内(公积金缴存地在荆州、荆门、恩施,且户籍所在地不在宜昌区域内的可作为主借款人)。
(四)除主借款人外,其他借款人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村居民及将搬迁补偿款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个人缴存状态正常的,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五)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月缴存额。
(六)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符合《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信用评价规范》。
(七)借款人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权利性质(土地)为出让,房屋产权能全部过户至借款人名下,且能够办理抵押。
1.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产权过户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均可。
(1)房屋产权已过户至借款人名下。
(2)房屋产权未过户至借款人名下,在中心审批通过后能办理过户。
(3)房屋产权暂无法过户至借款人名下,但与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能提供担保。
2.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须待中心与商业银行审批通过后才能过户。
(九)房屋产权未过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已取得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在中心审批通过后可以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借款人已取得与房屋出售方、担保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
(十)申请借款时间在购买住房1年以内。
(十一)已交付了首付款:
1.房龄≤20年的,首套住房已交付总房价20%以上的房款,第二套住房已交付总房价30%以上的房款;
2.20年<房龄≤30年的,已交付总房价40%以上的房款。
(十二)所购住房为首套或第二套住房。
(十三)借款人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中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县、市、夷陵区、城区)内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四)符合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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