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开封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
集中供热起止时间由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一般为当年的11月15日前后至次年的3月15日前后。
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40%的,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居民小区、单位的热力站在满足本小区、单位供热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相邻小区、单位提供供热服务。
推荐阅读:开封供热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