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供暖费按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答:按照使用面积。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哈政发〔2015〕9号:凡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热网供热的用户,其供热价格按使用面积计算,居民供热价格为38.32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为43.30元/平方米。对过去各供热期拖欠的热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哈尔滨市现行供热收费标准:
1、居民热费单价:38.32元/平方米
2、非居民热费单价:43.30元/平方米(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3、住宅、居民自用车库执行居民热价;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供热不达标退费标准: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供热单位应当在1个月之内向用户退还热费。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