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卫生健康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1.2018年7月1日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
2.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奖励金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发。
3.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到龄的,奖励金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发。
4.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季度、年度)领取奖励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领取的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首次发放的时间一般需要三个月,以后会每月按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