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机动车的车身改变颜色,车主必须在10日内到车管部门进行备案。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令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1)个人名下机动车
①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③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④机动车现场实车查验
(2)单位名下机动车
①单位营业执照(原件)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③加盖单位公章的代办委托书
④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⑤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⑥机动车现场实车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