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房源信息公示的内容(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房源项目信息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公示以下内容。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证照信息、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项目名称(写明推广名和备案名)、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周边道路建设情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楼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
4.各楼幢当月工程进展及对应图片资料;
5.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公约;
6.所有驻场销售人员姓名、职务、照片。
二、房源基本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相关规定公示以下内容。
1.当期销售的房源基本情况,包括房号、楼层、户型、用途、层高、装修标准、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等信息;
2.房屋户型图,详细标明各房间开间、进深尺寸及层高。
三、房源价格信息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示以下内容。
1.每套商品房按销售总价进行明码标价公示,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2.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3.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在较显著位置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4.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四、房源状态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每套商品房的可售状态、已售状态、保留状态进行标示,设置为保留状态的房源应当说明保留原因。
五、房源不利因素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公示房源项目周边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讯基站、道路、桥梁、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或殡仪馆、公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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