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程序
本人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县级卫生健康和人社部门督查、审核确认、公布→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申报地点
(一)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二)持证企业退休职工中非启东户籍的,到原企业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登记。
全市各区镇、街道咨询电话
汇龙镇:83117997 80926552
近海镇:80673846
海复镇:68183785
王鲍镇:69961891
开发区:68522307
圆陀角:68039056
北新镇:68261705
惠萍镇:83795444
寅阳镇:68957597
东海镇:69961843
南阳镇:68528578 68528579
合作镇:80921570
吕四港镇:83438695
启隆镇:83871237
北城区:83253315
南城区:83122010
资格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本市户籍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孩子的夫妻。
农村居民中已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的不享受本奖励扶助金。
(二)补登记的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
1.2009年1月1日起,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启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职工中,未享受过计生相关奖励的对象。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
2.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在启的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和发放,由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1996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符合启政发〔2009〕106号文件发放条件但未享受到计生相关奖励金的持证职工,可参照进行登记、审核、发放。
(三)持证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对象:
申请人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城镇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无退休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
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本市户籍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5]194号)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