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专管员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专管员持《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资料到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改变的,应视为新设立单位,不能办理单位名称变更。已办理委托收款签约的,应先完成委托收款解约,再办理单位名称变更。
(一)单位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文、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的相关资料;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变更后的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4.其他单位: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5.单位专管员身份证。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所需资料。
1.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后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有效证件;
3.单位专管员身份证。
(三)专管员变更所需资料。变更后的单位专管员身份证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业务。企业依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登记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的,市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依照通知规定办理,对平台或线下“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推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