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快速处理的“小工伤”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伤害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及其受伤害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
(2)伤害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职工所受伤害程度较轻,伤情稳定后,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4)治疗终结后其医疗费用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
(5)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对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金额无异议,均同意申请快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