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正常生育:提供生育津贴申领表、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记录原件(医院盖章)。
终止妊娠:提供生育津贴申领表、终止妊娠病历资料(医院盖章)、B超检查单。
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的需提供生育分娩住院发票原件。
待遇标准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女职工所在单位、企业或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
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的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②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