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家庭在本市无房且租住住房的;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八)非本市户口离职,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离休、退休的。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人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类型的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