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取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90%计算,具体如下。
(1)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武安市:1980元;
(2)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永年区:1800元;
(3)峰峰矿区、肥乡区、临漳县、成安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涉县、魏县、馆陶县、大名县、广平县、磁县:1620元。
2.【领取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温馨提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