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租房申请条件
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中专以上学历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三个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2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记录;
3、2口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4000元以下(含400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4500元以下(含4500元),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金不超过15万元。
另外,对本市无土地的农业户口家庭与本市城镇家庭同等对待。
(二)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2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记录;
3、2口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4000元以下(含400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4500元以下(含4500元),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金不超过15万元。
(三)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公积金其中一种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2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记录;
3、2口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4000元以下(含400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4500元以下(含4500元),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金不超过15万元。
此外,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