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洛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 购房人应签订购房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由住建局录入保障性住房信息服务系统。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市区筹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回购;县域筹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具体回购流程由辖区人民政府制定。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实施主体回购。
依申请回购:
(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三)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其他回购情形:
(一)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三)申请人采用瞒报、虚报等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四)国家、省、市规定回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符合回购情形的,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回购时水、电、燃气等费用应已结清。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前,原购房人需恢复住房原状。若购房人对房屋自行装修后不影响使用,并经实施主体验收合格,可保持现状。购房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破坏部分损失及维修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第三十条 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在三个月内腾退。
第三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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