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首套自住住房”?
《商转公办法》中的“首套自住住房”是指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该住房属于借款申请人家庭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唯一住房。若借款申请人家庭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两套或以上的住房的,则不符合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条件。
拓展阅读: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2.主借款人须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可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3.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申请商转公贷款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申请人家庭(家庭指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房屋交易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2.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为同一家银行,且属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可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以公积金中心公告为准;
3.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当期还款状态正常;
4.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该住房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且不存在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5.已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