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在符合公序良俗、遵守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拟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安部规定的关于公民姓氏和通用规范汉字、字体要求的,公民可以变更姓名。姓名变更包括(姓氏变更和名字变更)一年内变更姓名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2、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应当由生父母协商一致确定。
3、申请变更为继父、继母姓氏的,应同时满足《民法典》相关规定,需具备未成年期间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申请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变更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变更人员的出生证、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未成年人变更时需要);
(四)无以下情形的承诺书:
1.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期的;
6.依法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7.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地级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8.其他特殊情况。
办理基本流程及时限
(一)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二)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