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2、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全国公民已经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我市就业、就读、经商外来人员,因居民身份证到期、丢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从2017年9月1日起,在全市117个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均可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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