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纳入的
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生育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 98 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 15 天至 30 天;怀孕 4 个月以上 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 42 天;怀孕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 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 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 2 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 21 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 7 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 14 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