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标准
新能源汽车购车个人(单位):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进行一次性消费奖励。
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0.4万元
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奖励0.5万元
注: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换电式车辆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之和为准)。
资金奖励对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车人(单位):
1.在我县经营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或个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除外);
2.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在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专用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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