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收养小孩落户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符合《珠海市户籍迁移管理规定》(珠府〔2023〕14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且申请迁入时其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可将市外户籍迁入珠海市。
珠海收养小孩落户办理基本资料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需提供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除外);
(四)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需提供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