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成都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5+2”城区)公租房及新都区“锦丰新城”公租房的申请。其他区(市)县自行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管理结合属地实际参照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均可申请:
(一)主申请人应具有成都市“5+2”城区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中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员;
(三)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3年内无住房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可作为共同申请人一起申请的包括以下人员:
申请家庭人员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家庭成员中有收监服刑、强制戒毒或法院宣告失踪等人员的,不作为申请人,但申请时需提交身份证明,核验住房情况。
成都市公租房房产和收入怎么认定?
自有住房认定
1、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 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 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2、因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滞后,申请人提供的买卖合同、法院文书、公证书、交易流水等证明材料,能有效证明事实转让房产已满3年且已办理转移登记的,经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3、申请人离异已满3年,因原有房产不动产登记尚未办理或存在抵押登记等情况造成离婚析产登记办理滞后,申请人已书面承诺原有房产不动产登记完成后或抵押登记注销后配合完成房产转移登记,经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4、“5+2”城区范围外农村住房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收入认定
1、申请人年收入是指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申请人收入实行诚信申报,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不再审核其家庭收入;
2、其他申请人,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比 对单位缴交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对在职申请人员收入进行核实,通 过比对养老金对退休申请人员收入进行核实。
3、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纳入计算的内容不计入可支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