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本市户籍的应保尽保低收入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续租),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3年以上);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城镇户籍(需提供居住证)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5.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0万元。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二、本市户籍的其他低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指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办理了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3.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6.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5万元。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不符合低收入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类别条件,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四、本市户籍的新就业职工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
3.已在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备注:新就业职工学历及就业时间以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和毕业时间确定。
五、专业人才
专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资格,或者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高一特企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具有一定投资规模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2.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属无房户,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4.申请时没有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六、外来务工人员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条件之一的异地务工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限制:
1.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