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租房相同的租金档次,相同的房屋面积,为什么实缴租金不一样?
主要原因是承租人享受的租金减免不一致。《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程序》(成住建发〔2024〕183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租房租金减免的情形有:
(一)承租人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军人、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100%;
(二)承租人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房屋租金减免80%;
(三)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或均在60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50%;
(四)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有残疾人的,房屋租金减免20%;
(五)承租人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人未成年的,房屋租金减免10%;
(六)因养老金上涨使租金缴交档次上调,房屋租金减免标准为调档后与调档前租金标准差额的50%;
同时符合多种减免情形的,按最高减免比例予以执行;若承租人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按租金减免70%比例执行。
另外,除减免情形不相同导致实缴租金不一致外,上述情形中“因养老金上涨使租金缴交档次上调,房屋租金减免标准为调档后与调档前租金标准差额的50%”提到的调档后与调档前的差额不相同也会导致实缴租金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