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及退出等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川建住保发〔202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符合在本区工作的规定。
(1)本区户籍的,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或申请时正在本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非本区户籍的,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缴纳时间限制)。
(3)在本区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4.符合收入规定标准。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统计部门发布。
申请人应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中如实填报收入,收入按以下方式核对,申请人填报收入高于核对数额的,以填报收入为准。
(1)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核对当月收入,以两者的最大值为准,扣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2)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的,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对收入,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核对,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税收缴纳情况核对。
(3)退休人员以申请当月养老待遇领取金额核对收入。
(4)18周岁以上申报无工作的共同申请人:持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证等材料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男性60岁、女性50岁以上,没有退休金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其余有劳动能力的按本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对家庭收入时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可以适当扣减,扣减金额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认定金额扣减。
5.符合住房规定标准。
(1)申请家庭在本区无城镇住房(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口人数,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户口人数按住房对应的户口人数计算。
(2)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本区无城镇住房转让行为。
(3)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本区拥有两套及以上城镇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二、申请地点
区住房保障中心、涪陵高新区管委会(涪陵综保区)、白涛工业园区(白涛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有关镇、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所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
官网原文链接: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