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务员及参公人员不参加)。其中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都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应缴”而“未缴”的情形。补缴又分为用人单位主动申请补缴,以及职工通过劳动纠纷行政或司法解决途径确定劳动关系后,持有关文书进行的补缴。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5号),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时应提供补缴人员的以下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况:
(1)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招工表、调令、任职文书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者仲裁委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法院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书;
(2)确认补缴工资基数
工资发放财务会计凭证、工资发放明细表。
温馨提示
即使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出具的确认从业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调解书申请补缴时,用人单位也应同时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和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