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
共同申请: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行为能力: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要求:持有经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需载明: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申请材料清单
身份证明: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
婚姻关系证明:双方结婚证原件;
照片要求: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军人附加材料(如适用):
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
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特殊情况说明:
结婚证遗失:
一本结婚证丢失:书面声明遗失,凭另一本结婚证办理;
两本均丢失:书面声明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三、冷静期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登记需经过以下流程:
冷静期申请:
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后,进入30日冷静期(自收到申请次日起算)。
撤回权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随时撤回离婚申请。
领取离婚证:
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双方需共同到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
逾期失效:未在期限内领取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四、办理流程
步骤1:线上预约通过以下平台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预约:
鄂汇办APP:首页→主题服务→婚育服务→国内婚姻预约登记;
湖北政务服务网:首页→便民服务→湖北婚姻预约登记。上传身份证等材料电子版,等待审核。
步骤2:现场办理按预约时间携带完整材料到婚姻登记处,经审核无误后完成离婚登记。
温馨提示:
离婚协议书建议提前准备多份,确保内容清晰完整;
现役军人可选择在部队驻地、入伍前户籍地或配偶户籍地办理;
冷静期内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权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