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市场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1)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对象,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依申请做到及时保障、应保尽保。
(2)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对象,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在合理的轮候期内予以保障。
(3)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实施保障,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群体,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准入条件、保障方式和标准,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确定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可设立最长保障期限,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外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主要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保障。
(4)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给予适当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残疾人、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人员、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属于社会安置范围的成年孤儿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应结合本地实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详见附件4:公共租赁住房优待人群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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