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缴
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及时缴纳租金,并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本月或当年度最后一期租金缴纳。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承担。
租金缴纳可以按先缴后住方式进行,首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及时缴纳支付租赁保证金。
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逾期未缴纳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租赁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档案。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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