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转公申请条件:
石家庄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贷(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业务:
(一)符合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申请人为原商贷借款人,且必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
(三)申请人原商贷尚未结清;
(四)原商贷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全部商贷;
(五)自2025年4月1日起在全市分阶段实施“商转公”贷款业务,业务范围如下:
(1)自2025年4月1日起,受理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登记日期满四年的“商转公”业务;
(2)自2025年7月1日起,受理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登记日期满三年的“商转公”业务;
(3)自2025年10月1日起,受理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登记日期满两年的“商转公”业务;
(六)所购住房能够提供抵押担保,除原商贷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