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医保在以下情况不予支付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第三人或公共卫生支付的;在境外就医的(含港、澳、台);自杀、自残、各类违法违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2.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至院外医药机构购买非特定病种自费药待遇所规定目录中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3.不得纳入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阿胶、白糖参、朝鲜红参、穿山甲(醋山甲、炮山甲)、玳瑁、冬虫夏草、蜂蜜、狗宝、龟鹿二仙胶、哈蟆油、海龙、海马、猴枣、蜂胶、羚羊角尖粉(羚羊角镑片、羚羊角粉)、鹿茸(鹿茸粉、鹿茸片)、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天山雪莲、鲜石斛(铁皮石斛)、西红花(番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紫河车以及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以上不纳入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包括药材及炮制后的饮片。
4.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用药、检查、治疗)相关费用;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相关费用。
5.生育医疗费用;人工辅助生殖术;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及生理缺陷的相关医疗费用;口腔种植、固定、修复、整形等相关费用;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外置活动的功能补偿性器具费用。
6.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VIP病房等类似的部门、科室或特定门诊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7.保险期间规定的投保生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